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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洋的法理学考察(7)

来源:中国海洋药物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1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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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洋法系相对于大陆法系而言。海洋法系也可以称为普通法系或英美法系。英国是海岛国家,美国是一个“加大号”的海岛国家。按照前引的马汉的说法,美

海洋法系相对于大陆法系而言。海洋法系也可以称为普通法系或英美法系。英国是海岛国家,美国是一个“加大号”的海岛国家。按照前引的马汉的说法,美国是一个真正的海岛国家,这就是说,美国在精神上是一个岛国。(22)从事实上看,正如后面要讲到的,美国这个国家,主要是英国的一伙人坐着移民船飘洋过海去建立的。这在事实上、源头上为美国这个国家赋予了与生俱来的海洋性格。英国、美国在葡萄牙、荷兰之后,以接力的方式相继充任了世界的海上霸主。正是由于这个缘故,以英国法、美国法为核心的海洋法系,构成了一个世界性的法系。关于这个法系的论述,广泛地见于当代中国通用的法学教科书以及专题性的论文与著作;至于西方世界中关于海洋法系的学术文献,我没有能力做全面的清理,但用汗牛充栋来形容,想必是没有问题的。在这里,我只想以《五月花号公约》为轴心,截取几个关键性的节点,以展示一个写意性质的海洋法系之思想史,同时也深化关于海洋的法理学思考。

为什么以《五月花号公约》为轴心?因为它是连接英国与美国这两个国家、英国法与美国法这两国法律的一个符号性质的文献。我翻过一册美国人艾捷尔编选的《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23)艾捷尔,编:《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赵一凡、郭国良,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年。它相当于美国的“四书五经”,或者宽泛一些说,是一个扩展版的“四书五经”。这部书收录的第一篇文献,就是《五月花号公约》。按照这样的编排,如果要讲美国的建国文献、立国文本,首先就应该讲《五月花号公约》。原因就在于:它是美国这个国家在文本层面上的起点。虽然,在《五月花号公约》签署之前,北美大陆上也有印第安人,那个时代的印第安人,是北美大陆上的原住民,是北美大陆人,但是,《五月花号公约》签署之前的印第安人,毕竟还不是美国的印第安人。美国这个国家的诞生,首先应当追溯至《五月花号公约》。

《五月花号公约》是1620年在“五月花号”移民船上签订的。当时,船上有102名乘客,他们从英国经过荷兰转往北美大陆。在102人中,有些是英国的清教徒(所谓“莱顿弥撒团”),也有一些其他方面的人(他们是在南安普顿才登上这艘移民船的,他们被“莱顿弥撒团”称为“陌生人”)。这就是说,同船的102人并非亲密无间,清教徒与“陌生人”之间难免存在各种各样的分歧。也许是为了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船上的人在北美登岸之前,经41人签字,形成了一份后来影响深远的“五月花号公约”。公约的具体内容是:“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强基督教信仰,为了提高我们国王和国家的荣誉,我们漂洋过海,在弗吉尼亚北部开发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民众自治团体。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地实施、维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而制定颁布的被认为是对这个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24)何顺果:《鲜为人知的〈五月花号公约〉》,《读书》2008年第10期。从形式上看,这份公约堪称社会契约理论运用于政治实践的一个样本。从内容上看,这个公约的关键词是“民众自治团体(a civil Body Politick)”。这样一个写在纸上的“民众自治团体”,相当于后来的美国这个政治共同体的胚芽。这个胚芽后来逐渐长达,发育成了今日的美国。因此,讲美国的法理学,这个公约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起点。

但是,《五月花号公约》的诞生地又在大西洋上,更准确地说,是在大西洋上的“五月花号”移民船上。这正好可以象征着《五月花号公约》与生俱来的海洋性格,同时也象征着美国这个国家的海洋性格。更具象征意义的是,“五月花号”是一艘从英国开往北美的移民船。这艘船从英国起航,最终抵达北美。这就意味着,《五月花号公约》以及随后产生的那些“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与英国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美国法可以由此上溯至英国的法律传统。

英国法律精神的演进与变迁当然是一个复杂的主题,这里不可能详细展开,但是,英国在1215年制定的《大宪章》,无论如何都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记得数年以前,在《大宪章》颁布800周年之际,很多国家都有相应的纪念活动。从内容上看,《大宪章》一共有63条,是英国的约翰王与英国贵族达成的一份协议。据《大宪章》的中译者介绍,那是“1215年6月15日,在英国温莎城堡附近泰晤士河畔一处叫兰尼米德(Runnymede)的草场上,诞生了西方乃至世界政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份法律文件,那就是约翰王(King John)与造反的男爵们在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朗顿(Stephen Langton)斡旋下达成的一份书写在一张羊皮张上的拉丁文特许状(charter),这份实际上相当于一份和平协议的特许状即后来闻名于世的《大宪章》(Magna Carta)。”(25)《大宪章》,陈国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页。在法理学上,《大宪章》传递的核心价值是自由与平等。这样的价值理念在随后的800年间,逐渐蔓延,不仅见于英国法律史,更见于400多年后的《五月花号公约》,以及其他的美国建国文献。举凡1776年起草的《邦联条例》、1787年通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都携带着经《大宪章》培育起来的自由与平等之基因。

文章来源:《中国海洋药物》 网址: http://www.zghyywzzs.cn/qikandaodu/2021/0418/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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