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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洋的法理学考察(4)

来源:中国海洋药物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1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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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在看来,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虽然在法理上已经成为一种公理、一种原则,但是,在当时的葡萄牙人看来,这是一种挑战行为。就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是

现在看来,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虽然在法理上已经成为一种公理、一种原则,但是,在当时的葡萄牙人看来,这是一种挑战行为。就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是一个新起的海上霸权挑战既有的海上霸权的进攻性理论,具有革命性。后来,革命成功了,这个革命性的理论也就成为了经典理论,在法学理论中得到了持续不断的阐释。其中,施米特(1888-1985)在20世纪中叶阐述的海洋自由论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施米特是德国法学家、政治思想家。德国是一个欧洲大陆国家。德国人在19世纪虽有争夺海上霸权的强烈意愿,毕竟没有机会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海上霸主。也许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施米特对于海洋与大陆的关系,表面上看,持一种相对中立的态度。在《大地的法》一书中,他讨论领土的“占有”与“变更”,同时也讨论海洋自由。在专论“海洋自由”一节中,施米特认为:“格劳秀斯1609年匿名发表了一篇影响深远的文章《海洋自由论》,这是关于海洋自由的开山之作。”(8)施米特:《大地的法》,刘毅、张陈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58-159页。以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作为基础与起点,施米特阐述了自己的海洋自由论,他从陆地开始说起,再论及海洋。他说:“以欧洲公法的视角来看,地球上的所有土地要么是欧洲国家的领土,要么属于与欧洲国家地位平等的国家,要么就是未被占领的开放土地,即潜在的国家领土或潜在的殖民地。19世纪针对半开化国家或化外国(exotische l?nder)发展出了一些欧洲治外法权和领事管辖权的特殊形式。海洋则处于这些特定的国家空间秩序之外。海洋既不是国家领土,也不是殖民地空间,处于未占领状态。它对任何形式的国家空间主权来说都是开放的。确定的土地是通过清晰的国家领土边界和空间统治权来划分的。海洋除了海岸线则别无边界。海洋是唯一向所有国家开放的区域空间(Fl?chenraum),同时可以自由贸易、自由捕鱼,可以进行海战并在海战中享有捕获权,无需考虑邻国或地理边界的问题。”(9)《大地的法》,第151页。这样的“海洋自由论”,与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一脉相承,但也有差异:格劳秀斯直接论证海洋自由,施米特是从稳定的陆地延伸至自由的海洋,他的“海洋自由论”是一个大陆型思想家的海洋自由论。

在施米特看来,海洋上的自由很重要,但是,陆地上的稳固也很重要。施米特把两者结合起来,阐述了他的颇具特色与个性的“二元空间秩序论”——这是我的概括,按照施米特自己的表达方式,那就是:“两种空间秩序:稳固的陆地和自由的海洋。”显然,这是一种兼顾海洋与陆地的“二元空间秩序论”。其理论要旨是:“自16世纪以来建立的欧洲中心的世界秩序被分为陆地和海洋两种不同的全球秩序。在人类历史上,陆地与海洋的对立第一次成为全球国际法的普遍性基础。现在所说的海域不再仅指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或波罗的海,而是全球范围内包括大洋在内的海域。这种全新的陆地与海洋的对立决定了欧洲公法所谓整体图景,欧洲公法的使命在于为这个已经被欧洲在科学和地理上发现并理解的世界制定法(Nomos)。因而出现了两种对立的普遍性、全球性的秩序。二者之间并非普遍法与特殊法之间的对立,它们都是普遍性的。这两种秩序各有其对敌人、战争、战利品乃至自由的定义。16、17世纪国际法领域重大的共同决断正是产生于陆地与海洋的均衡中,在两种秩序的对立中,也正是这两种秩序之间的紧张关系决定了大地法。”(10)《大地的法》,第151-152页。施米特把陆地与海洋置于同等的位置,它们分别代表了两种秩序,两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紧张的关系。在这样一个紧张关系的演进过程中,1713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因为,此年签订的《乌特勒支和约》标志着“欧洲公法开启了新的时代:开始意识到或主动意识到正在出现的陆地与海洋的全球性均衡”。(11)《大地的法》,第160页。

海洋与陆地的关系是施米特反复致意的主题,讲“海洋自由”也要与“陆地稳固”放在一起讲,要在海洋与陆地的紧张关系中理解海洋自由,这就是施米特海洋自由论的要义。在《陆地与海洋》一书中,施米特提示我们:“世界历史是一部海权对抗陆权、陆权对抗海权的斗争史。一位名叫卡斯特克斯(Castex)的法国军事学家兼海军上将把他的一本战略书籍冠以‘海洋对抗陆地’的书名。他由此而从属于一个伟大和悠久的传统之中。自远古时代以降,人们就开始关注陆地和海洋的对抗,而且,大约在19世纪末期,人们喜欢将当时的俄国与英国之间的紧张关系描绘成这么一个画像,即北极熊与鲸的争斗。鲸在此乃是一种巨大的、神秘的鱼,利维坦(Leviathan),关于这种鱼我们以后还会提到它,而北极熊则是具有许多象征意义的陆地动物的代表。”(12)施米特:《陆地与海洋——古今之“法”变》,林国基、周敏,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页。由此看来,利维坦乃是海洋的象征,大不列颠岛民霍布斯(1588-1679)以这种海洋生物为自己的著作命名,看来不是偶然的,可以看作是一个大不列颠岛民特有的海洋意识之体现。

文章来源:《中国海洋药物》 网址: http://www.zghyywzzs.cn/qikandaodu/2021/0418/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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