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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金玫瑰轮沉船溢油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的回

来源:中国海洋药物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1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1 案 例 1.1 简要案情 2007年5月13日03:00左右,中国航运公司经营的圣文森特籍集装箱船“金盛”轮(4822吨级)与韩国“金玫瑰”号杂货船(3 800吨级)相撞,“金玫瑰”轮在山东近岸海

1 案 例

1.1 简要案情

2007年5月13日03:00左右,中国航运公司经营的圣文森特籍集装箱船“金盛”轮(4822吨级)与韩国“金玫瑰”号杂货船(3 800吨级)相撞,“金玫瑰”轮在山东近岸海域121°41.92′E、38°14.45′N 处沉没,导致船舶燃油泄漏,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

1.2 溢油海洋生态损害评估

韩国“金玫瑰”轮沉船溢油事故发生后,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原告)立即委托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开展此次溢油事故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工作。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根据溢油油品性质为船舶燃料油的特点,应用现场监测、数值模拟等综合判断技术,确定溢油影响海域面积为285.4×106m2[超出《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的二类标准],海洋生态系统健康指数下降幅度为15%。采用《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HY/T 095—2007)中的影子工程法和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计算方法,估算出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和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及监测评估费用共计元。

1.3 案例争议焦点

韩国“金玫瑰”轮沉船溢油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司法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和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首先,被告认为,根据《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采取或将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费用,评估报告中海洋生态损害与恢复费用无关。其次,被告认为海水质量损害评估依据不足。被告认为溢油事故发生后,烟台海事局开展了清污作业,海水水质应会得以好转并恢复,水质损害应相应减少甚至消除。最后,被告认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评估缺乏依据。

1.4 溢油海洋生态赔偿

此次油污损害事故是“金盛”轮和“金玫瑰”轮碰撞共同侵权造成的,其船东及保险人应依法对油污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依据韩国“金玫瑰”轮沉船溢油海洋生态监测与损害评估报告,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生态损失索赔,分别向“金盛”轮的船东金盛船务有限公司、“金玫瑰”轮的船东韩国延成海运公司及其保险人日本船主责任相互保险协会提起司法索赔生态损害费用元。

青岛海事法院认为,评估报告中的海洋生态损害费用属于此次油污损害事故中合理的赔偿费用,该损害范围和数额的确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规定,因此,法院认定本次油污损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额度符合司法要求。

2011年1月17日和2011年11月8日,青岛海事法院分别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金盛”轮责任方金盛船务有限公司承担55%的生态损害费用,“金玫瑰”轮责任方韩国延成海运公司和日本船主责任相互保险协会承担45%的生态损害费用,共计元。

2 讨 论

2.1 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现状分析

海上突发性重大溢油污染事故,不仅造成渔业和水产养殖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会对海洋生态造成巨大损害。国际上,各国在海洋溢油事故处理中,大多形成了相应的技术标准以规范此类事故的评估工作,如美国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指导手册》(1997年)详细规定了生态损害评估内容和计算方法,其中以生境等价分析法(habitat equivalency analysis,HEA)应用较多,通过评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水平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计算资源生境损失的补偿规模;我国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中,明确将溢油损害评估项目纳入自然环境损害,其定义中包含了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1]。为从技术上规范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工作,我国于2007年发布实施了海洋行业标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HY/T 095—2007),经多年的实践完善,于2017年发布实施了国家标准《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 第2部分:海洋溢油》(GB/T .2—2017),在海洋溢油生态监测、损害程度和范围确定、生态损害价值计算方法等方面规定了具体技术要求。

海洋溢油生态损害是指因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海底输油管道、石油运输、船舶碰撞以及其他突发事故造成的石油或其制品在海洋中泄漏而导致海域环境质量的下降、海洋生物群落结构破坏及海洋服务功能的损害[2]。我国海洋溢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起源于“塔斯曼海”轮原油泄漏事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2002年,天津近岸海域发生“塔斯曼海”轮原油泄漏事故,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国家向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和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提起了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仅支持了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和监测评估费,未支持原告申请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1]。之后,相继发生了2007年韩国“金玫瑰”轮沉船溢油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2011年蓬莱19-3油田重大溢油生态索赔案等典型案例,其生态索赔内容均包括了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和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其中,韩国“金玫瑰”轮沉船溢油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影响深远,不少学者对该案例进行了研究,如刘明高[3]从案件诉讼与司法判决角度介绍了案例情况,白佳玉[4]从司法赔偿角度提出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量化技术的重要性,李军[5]从立法角度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和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在韩国“金玫瑰”轮沉船溢油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中得以赔偿,可为后续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发展与鉴定实践提供参考。

文章来源:《中国海洋药物》 网址: http://www.zghyywzzs.cn/qikandaodu/2021/0418/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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