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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修复以渤海为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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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外的成功经验(以濑户内海为例)回顾及对渤海环境立法的启示 建立濑户内海保护专门法。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对“濒临死亡”的濑户内海进行了
国外的成功经验(以濑户内海为例)回顾及对渤海环境立法的启示
建立濑户内海保护专门法。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对“濒临死亡”的濑户内海进行了一系列治理工作。整个治理方案第一步就是制定濑户内海专门法——在已有的《公有水面填埋法》《公害对策基本法》《环境基本法》等一般法律基础上,1973年出台《濑户内海环境保护临时措施法》。在这些法律与地方法规的指导下,濑户内海环境问题取得重大进展。随后便于1978年将该法发展成永久性效力的《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这种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立法方式为濑户内海的有效治理提供了最重要的法律基础。
为了落实《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的要求,日本政府先后与1980年、1987年、1991年、1996年以及2001年对濑户内海实施了五次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削减计划,不断控制污染物向濑户内海排放的总量。事实证明这种强制性的控制计划效果是极其明显的。
高效行政管理的保障。日本环保事业的有序实施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一同作用的结果。上至中央、下到地方政府的各个部门,都对濑户内海的治理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他们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护濑户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负责主体,不会因为分工不明而造成相互扯皮、各自为政的现象。
《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为濑户内海专门设置了环境保护审议会,负责调查审议有关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的重要事项;就有关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的重要事项并向环境厅长官或有关大臣陈述意见。这一专门审议会在整个濑户内海的治理过程中起到了核心的作用,同时对各府县的规划制定进行有效的监督,承上启下,使中央和地方对濑户内海的治理合理衔接,有序进行。
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十分重视公众在濑户内海保护的过程中所起到的基础性作用,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了公民对整个治理过程的知情与参与。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公民有更高的参与热情,对于濑户内海的治理有更强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同时,为了提升公民的海洋保护意识,日本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在媒体宣传、公民近海体验、培训学习以及学校的基础教育中,将环保意识渗透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渤海生态修复的具体措施建议
完善法律实施的配套制度。从整体考虑,在生态修复技术手段实施开展的同时,制定专门环保法案,成立跨区域整治委员会,制度管控手段与技术手段相结合开展生态修复,目前渤海尚未建立部门协调、区域联动的修复机制,建议尽快出台生态修复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度辅助修复技术手段。同时在法律内容中强调执法力度,将生态修复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与完善渤海生态修复制度。回顾我国治理渤海环境问题的过程并通过与国外的成功治理经验进行对比发现,在渤海治理过程中必须有一套完整且具有针对性的生态修复制度,从治理计划的制定开始,一直到治理工作有序实施,进行整体优化、区域协调,把渤海生态系统看作一个整体来进行环境治理工作。制定渤海特别法、设立渤海专门管理机关、对渤海环境问题进行统筹布局、设立渤海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等等都是其生态修复制度的一部分,这些措施都是建立在渤海这一整体的独立系统之上的,不仅提高了渤海环境治理的效率,而且大大降低了其管理成本,最终实现渤海环境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制定充分严密的调查监测手段。目前渤海配合生态修复开展的跟踪监测、野外实验验证、修复成效评估等监测调查手段较为缺乏,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数据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最重要的方向和标尺,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现有海洋生态监测制度和技术,提高监测能力,利用现代化监测技术为渤海环境质量提供精确数据基础并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将技术层面与法律规制的过程顺利衔接。尽快出台相应技术标准,推动海洋生态修复工作规范化开展,为渤海海洋生态环境综合管控工作提供坚实依据。
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立一个明确的海洋生态补偿评估办法,在办法中明确规定生态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和补偿方式,充分发挥政府在海洋生态补偿中的作用,补充市场调节的不足。政府可以国家和地方的财政进行先期投入并设立专门负责机构,为生态补偿的实施提供资金和组织基础,同时要接受海洋环境管理机构的监督,避免各自为政,措施无法实施到位。
文章来源:《中国海洋药物》 网址: http://www.zghyywzzs.cn/qikandaodu/2021/0301/551.html